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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的典型案——沈木珠夫妇系列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0年10月27

Tags:论文信誉排行网
沈木珠夫妇系列案是在中国大陆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一个案件,曾被某媒体评为2008年学术界的十大事件之一。这一案件自2007年11月初拉开帷幕,至今(2010年2月)仍未结案。该案大致情况如下:  
   
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主持的个人网站)刊登了金许成的一篇学术评论文章,即《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对时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教授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批评。该文以被评者文章的文本对比方式来证明作者的看法,是一篇纯粹的学术批评文章。 
   
按照学术界通例,被批判者完全可以公开发表文章,用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反驳批评者,为自己辩护。遗憾的是,两位法学家却采取了另外一种方法——在该文发表2天以后(11月23日)委托其下属储敏和徐升权两先生给学术批评网主持者杨玉圣教授写信,信中未举出任何事实对金文所述内容进行反驳,却空喊什么该文是“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及部分教师”所写的“带有大量虚假信息”的“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 “旨在诽谤沈木珠教授与破坏法学院发展”。该信把这样一篇纯学术批评文章定性为动机不纯的“故意诋毁”行为,甚至把对沈木珠等个人的批评上升到破坏法学院发展与诋毁南京财经大学名誉的高度。该信还表示要来京与杨教私下交流,向杨提供“恶意攻击”“诽谤”的“相关证据”(令人奇怪的是这些证据为什么不能公开发表),并意味深长地暗示要杨提供金的真实身份资料。杨教授拒绝了这个要求。沈、张 随即委托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益林于11月25日发来《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的律师函。采用这种形式就意味着要将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 
   
沈、张的这些行动遭到金许成先生的反驳,他在2005年11月29日的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对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中谈到:“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在拙文发表之后,一直没有正面对这篇文章加以答复,先是‘授权委托’给法学院教师储敏、徐升权两位先生,进而‘委托’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朱益林律师,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只要认真核对笔者的比对结论,储敏、徐升权两位先生的‘辩护’就显得不值得一驳。” 

与此同时,笔名为史豪鼓的一位先生在2005年11月28日的学术批评网上也发表了《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他以金许成文所举例证中内容相同的两篇加以对比后发现“字数较少者似乎只是字数较多者的缩写(或者说字数较多者只是字数较少者的扩写),两者的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于是说“就算金许成等的指控别有用心,目的不可告人,但既然不幸被人抓住了证据,那就多检讨一点自己的责任,少追究一些别人的‘目的’,毕竟那些重复的文字明晃晃的摆在那里,想抵赖也难。”真是言辞恳切,一语中的。 
  
12月9日,本人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此文被一些网站转载,中国科学院的《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也在2006年第一期刊登)。该文一开始就说:“在最近反对剽窃等学术不端的事件中,人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那些被揭露有剽窃行为者及为其‘打抱不平者’,往往是不愿或不敢用‘以事实对事实’或者用‘以法规对法规’的办法答复揭露者并为自己辩护,而是用转移读者视线的办法极力渲染‘揭露者动机不纯’。” 这段话表明它批评的是学术界一般的不良现象,根本没有针对任何具体人。只是在为了证明这一论点时举出了3个例子,前两个例子引用的都是媒体公开发表的本人谈话,最后一个例子则是引用的前述储敏和徐升权先生给学术批评网的信函。为了忠实原文,在引用中该段文字也必然照录了沈、张教授的名字。即使提到两位教授大名也不是针对他们,而是要说明储、徐信中宣扬的观点即动机不纯,丝毫不涉及对两位教授的评价。 

学术批评网就此争论了一阵后再没人提及此事,大家也都慢慢淡忘。 

孰料两年之后,沈、张突然又旧事重提。2007年11月初,给李世洞、杨玉圣发来信函(是否给《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发函不得而知,但从后来他们同时起诉了该杂志社看,估计是发了同样的信函),声称李写之文和杨的学术批评网刊登李文均“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否则将诉诸法律。李、杨拒绝了此无理要求并在学术批评网上公布了上述信件及对此的回答。 

于是沈、张遂于11月12日和13日在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值得提出的是这两位法学家在起诉活动中出了几个不符合其身份的疏漏:1,起诉书中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所属的中国科学院错写成中国社会科学院,以致该杂志社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退回拒绝出庭;2,把学术批评网这一“个人网站”误作为法人,发现后又临时改为起诉杨玉圣个人;3,公然违背法律界尽人皆知的“一事不两立”原则(即同一案情同一当事人的案子只能立一个案),搞了起诉杨和起诉杨、李的两个案子;4,撤销对《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的起诉和把起诉学术批评网改为起诉杨玉圣个人都未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先撤诉再起诉)。更令人不解的是南京鼓楼区法院有关司法人员竟然对如此明显违背法律的行动却大开绿灯条条照准!此外还有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原告在12和13日起诉后的第二天,南京《现代快报》于14日即以《南财大法学院院长为名誉连打三官司》为题发布长篇并不符合史实而且也不客观的报道。该地其他一些媒体也迅速跟进,形成了一个宣传此案的小高潮。对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竟然有如此及时和规模性的报道,确属罕见也耐人寻味。  

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7年12月11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始审理此案。该案采取“简易审判方式”(即一个法官主持审判)对两案进行了初审(有人著文说沈、张二原告在开庭前专门动员了该院数十名学生旁听助威)。上午庭审了沈、张诉李、杨一案,经过双方陈述、质证、辩论等程序,审结待判。下午庭审了沈、张诉杨一案,未完待后再审。 

自2007年11月初此事被沈张重新提出此事后至2008年10月,双方在庭外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杨和李在学术批评网分别写了辩护文章数十篇。近30位海内外学者,出于“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也发表文支持李、杨。原告沈、张的支持者(公开发文的约有4人,几乎全是该院老师或该院毕业生,以刘正副教授为代表)从2008年1月中旬起,在新语丝(学术打假者方舟子在海外办的网站,与杨有矛盾)上发表了文章20多篇。3月初,方舟子发现同一人用不同名字发同内容文章,有故意造声势之嫌,遂公开通告:拒绝刊登其文。在此期间,新语丝上也刊登了十多篇反驳沈、张支持者的文章。他们虽然反对杨玉圣,但也认为沈、张行为属学术不端,刘正等的辩强词夺理难以服人。 

2008年3月中旬,南京财经大学免去沈的院长职务后,为其辩护的文章基本消失。学术批评网则继续刊文,以事实证据反驳对方的所谓沈、张 “没有任何抄袭行为”的论调。 

论战逐渐沉寂时,司法方面却出现了新的情况。 

2008年4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给杨玉圣、李世洞寄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内云:“本院受理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决定由沈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明、丁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并附有传票注明,2008年5月8日9时开庭(因沈、张还单独起诉杨,于是也发给杨另一同样内容的审判庭组成通知书)。这一通知书既违背法律也不符合事实。根据有关法律,采用简易审判的案件如改为普通审判(即由3个法官组成)必须在立案时间起的3个月以内。本案立案时间是2007年11月13日,要做此改变必须在2008年2月12日以前。而该法院做出改变的时间是2008年4月3日,超出法定时间一个多月。其次,沈、张诉李、杨一案,已在2007年12月11日用简易审判方式审理完毕,只等待宣判,而沈、张诉杨一案已在同日用同一审判方式审理了一半,只需要继续审理了。有鉴于此,李、杨于4月13日发出《致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函》,提出不同意见。该法院对此置之不理。 

此后一段时期,沈、张又连续给李发函把李后来写的所有文章都说成是“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 

2008年5月9日,沈、张撤诉。值得注意的是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准许其撤诉的法律文书落款上竟然用了三个法官的署名。这说明他们根本未接受被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的正确意见。 

5月16日沈、张又在同一法院起诉,而且更进一步由“一案两诉”变成了“一案四诉”,即沈起诉李、杨,张起诉李、杨,沈起诉杨,张起诉杨。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某些司法人员又公然违背民事诉讼法“一案不再理”原则,一下立了4个当事人相同、诉讼内容相同的讼案,从而创造了国内一案多立的记录。为此,被告杨玉圣写了5篇质问南京鼓楼区法院的文章,李世洞也写了有关一案不两立法律原则的文章。也有学者就此发文评论。 

南京鼓楼区法院到现在一直不判、不结拖了下来,从而更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简易审判”限期3个月结案的法律规定。官司到现在仍在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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